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小,1441,201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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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204元及其中26261元自民國(下同)95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9計算之利息,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其約定條款影本各1紙、被告欠帳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影本1份等件為證,而被告到庭對於其有簽訂信用卡契約及原告主張本件以前分期款項有未依約繳納,依約視為全部債務已到期等均不爭執,惟主張:有誠意攤還,每月希望還1000元,一次給付被告有困難等語置辯,然此經被告當庭所難應允,而被告迄今尚未償還上開信用卡帳款,已有前開事證為認,被告復未能提出反證推翻之,是被告所辯自難為有利之斟酌,自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
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規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特並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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