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62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緯群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本院於99年7月23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99年7月30日宣示判決。
查本件被告係現役軍人,本院庭期通知未經合法送達,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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