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小,1642,2010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任遠中和捷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6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業據原告提出任遠中和捷座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乙份、任遠中和捷座甲○○當選管委會本屆主任委員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被告建物區分所有權人之登記謄本乙份。
任遠中和捷座大廈管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本乙份、任遠中和捷座大廈管委員會96年6月1日管理費調整公告影本乙份為證,而被告於調解期日到庭並否認積欠管理費,惟主張被告繳交自己所有權之地下室管理費比其他住戶高,所以認為不合理等語置辯,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且被告前開所辯亦遭原告否認,並提出96 年6月1日管理費調整公告為憑,是被告所辯並無足採,而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