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小,1734,2010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即
反訴被 告 甲○○
被 告 即
反訴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均由被告即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被告即反訴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即反訴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98年8月6日向被告承租坐落台北縣板橋市○○○路○段55號11樓之1之房屋,雙方約定租期9月,即自98年8月6日起至99年5月6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8000元,於每月6日前給付。
並交付16000元作為押租保證金,租期屆滿後,被告不退還2個月租金之押租保證金及溢繳1個月之房租,共計24000元。
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則對原告主張溢繳1個月之房租及尚未退還押租保證金24000元均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雖棉被告另辯以:原告退租之前一天,經檢查有冷氣一台、馬桶、排水管均遭破壞云云。
經查:依兩造處所不爭執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六條約定:乙方(即原告)若不能續約承租時,甲方(即被告)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等語,此有該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而被告前揭所辯原告退租之前一天,經檢查有冷氣一台、馬桶、排水管均遭破壞各節,均未據被告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殊嫌無據,委無可採。
本件原告既已遷空交還租賃房屋,揆諸上開約定,被告即應退還押租保證金及原告溢繳之1個月租金共24000元(16000+8000=24000元)。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2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訴部分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參、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所提民事反訴狀則主張:反訴被自98年8月6日向反訴原告承租坐落台北縣板橋市○○○路○段55號11樓之1之房屋,雙方約定租期9月,即自98年8月6日起至99年5月6日止,租金每月8000元,於每月6日前給付。
詎反訴被告退租前一天,經反訴原告檢查有冷氣一台、馬桶、排水管均遭破壞,計維修費用如下:⑴損壞冷氣機一台7000元。
⑵流理台排水管疏導工程9000元。
⑶馬桶疏通工程5000元。
⑷套房自5月6日起至6月26日止,無法出租使用損失12000元。
為此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33000 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反訴被告則否認有何破壞冷氣一台、馬桶、排水管等情事,辯稱:排水管本來就不通、冷氣很舊並非原告弄壞,另馬桶不是壞掉而是水壓低云云。
經查:本件反訴原告主張系爭租賃房屋內冷氣一台、馬桶、排水管均遭反訴被告破壞等情,已據反訴被告堅決否認,而反訴原告所提估價單3紙僅能證明系爭租賃房屋之冷氣、馬桶、排水管有損壞之事實,惟損壞之原因則無從據以認定。
此外,反訴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租賃房屋內冷氣一台、馬桶、排水管確係遭反訴被告破壞之事實,則本件反訴原告之主張,難謂有據,委無足取。
二、從而,反訴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反訴被告給付33000元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