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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180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楊梅鎮○○路645巷41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原告起訴狀所載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一號公路北向49.7公里處(桃園縣蘆竹鄉境內)依首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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