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小,1829,2010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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