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小,1919,2010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金門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信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柒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六即新臺幣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張天賜於民國(下同)98年2月20日駕駛原告所有之車號Z2-5095號自小貨車,於同日10時36分許,行經臺北縣三峽鎮○○路○段395巷口時,與被告丁○○駕駛之被告信速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號J7-022號營小貨車擦撞,致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受損,經永達汽車保養廠修復,並賠付必要修復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71200元(工資:4 3500元、零件:27700元),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等情,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71200元。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⑴被告主張願賠20000元,但原告不能接受,原告僅願意以70000元與被告達成調解,因為原告沒有請求關於原告之營業損失,因為該車輛是原告的維生工具,駕駛的醫療費用原告也幫他負擔也沒有請求。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丁○○為被告信速通運有限公司所聘司機,另被告公司有送鑑定,結果為被告方有肇事原因。

又原告車齡已超過10年,故依現值計算僅能賠付20000元。

(二)被告丁○○是在安全島附近停下來看附近有沒有車子,車子停下來,訴外人張天賜吃檳榔來撞被告的?不是被告丁○○去撞的,訴外人張天賜還有酒駕。

又原告請求之金額有點過高。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台灣省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書函、台北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照片2張、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7712號不起訴處分書、永達汽車保養廠商行工作傳票、行照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對於有發生系爭事故一事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四、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受損車輛經永達汽車保養廠修復,支出必要修理費共計71200元(工資:43500元、零件:27700元),有原告提出之工作單附卷為證。

五、按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丁○○是被告信速通運有限公司之受僱人,而被告丁○○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者,由僱用人即被告信速通運有限公司與行為人即被告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原告前開請求之金額,其中修復費用之零件部分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自應將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准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表」之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但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額十分之九。

查原告所有之車號Z2-5095號之自小貨車出廠日期是在81年5月,有該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壹紙在卷為證,計至受損時止(98年2月20日)已使用17年9月餘,即零件折舊為24930元(27700×9/10=24930),故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為2770元(00000-00000=2270)。

至其餘修理工資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原告自得全額向被告求償。

準此,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理費金額在46270元(2770+43500=46270)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在46270 元範圍內之金額,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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