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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顏名儀
被 告 乙○○ 原住台北縣中和市○○街30巷2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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