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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小字第24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小字第24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2, 718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5, 485元及自民國9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1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乙○○、甲○○、丙○○連帶負擔10分之3;
由被告乙○○、甲○○連帶負擔10分之7。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乙○○、甲○○、丙○○如以新台幣12, 718元預供擔保後;
被告乙○○、甲○○以新台幣25,4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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