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28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承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壹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