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000元」。
嗣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000元」,核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准變更前揭聲明,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及原告阿姨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6日合夥出資開店,但我阿姨只跟我訂約,由原告全權與被告訂約
,訂約時就兩造在場,約定由原告出錢,被告提供客源,
自98年12月16日起算約期一年,經營不善須經原告同意始可解約。惟,被告說他有客源約一百組及朋友幫忙,可是
至本月初開始卻沒來幫忙,且月申後並說不做了,從頭到
尾只有來三組客人,被告於99年1月份離開未履行合約應賠償損害。為此,爰依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1000元。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前三個月虧損約80000元左右,至今又做了一個半月,現在還在作,被告只做半個月就離開,因為原告跟別人有約
,所以目前還在作,當初沒有想到會違約,違約金60000元只是寫個形式,當初有要求被告記帳,第一個月不曉得
為何他沒有記帳等語。
四、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前言詞辯論期日所提民事答辯狀則辯以:
(一)按該合夥卡拉OK店係因原告之片面決定而結束營業,與被告並無關聯,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另原告做此決定時並
未徵得被告之同意,被告始為受害者,被告未向原告請求
60000元之違約金,原告竟惡人先告狀反向被告請求,實豈有此理。
(二)原告否認承諾將提供客源一百組及找朋友幫忙。
另自原告與被告間於98年12月16日所成立之系爭契約,雙方亦未就客源之提供有所明文約定,是被告對於雙方共同投資之卡
拉OK之客源並不具保證之責任。
(三)另被告於起訴狀中所稱原告謂被告至本月初開始卻沒來幫忙云云,然依系爭契約為合夥契約,並非如僱傭契約之內
容由受僱之一方提供勞務與雇主,並未有提供勞務之義務
,被告係基於合夥人之角色,到店裡協助原告,並非有提
供勞務之義務,其後,係因原告片面決定結束卡拉0K之經營後,被告才未至店裡幫忙,因此原告之主張並不實在。
(四)被告本著愛唱歌的心而欲與原告共同合夥經營卡拉OK事業,惟原告竟要求被告下海陪唱,並任由被告給客人吃豆腐
,其後,原告認因業績不佳而片面決定結束營業,被告才
為受害者,原告不思反省,竟反而向被告求償,對被告實
情何以堪各等語。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合夥契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帳冊、收據、出貨單等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對與原告合夥經營卡拉OK店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係因原告之片面決定而結束營業,被告始為受害者,被告未向原告請求60000元之違約金,原告竟惡人先告狀反向被告請求云云。
經查:依兩造所不爭執簽訂之合夥契約書係約定:各合夥人獲利分紅如下,...2、甲方(即原告)佔四成,乙方(即被告)佔四成,丙方(即原告阿姨,由原告代理簽約)佔二成,如有虧損,也由各股東支出,如下,甲方四成,乙方四成,丙方二成,合計十股。
3、由甲方承租三重市○○街57巷1號2樓,與店家分租卡拉0K經營,租金為貳萬伍仟元整,每月應先保留租金與零用金後,才分紅利,前壹個月也應扣除開店費用,才開始分紅利,各股東均同意。
4、如需增資(股)或減資(股),由各股東開會決定。
5、其他,無註明於契約內之公司大小事,由各股東開會以公平、公正之方式,並由甲方決定。
6、以上合約內容以壹年為限,除經營不善外,各股東不得擅自解約,如須解約需由各股東同意後方可成立,否則需繳付違約金新台幣陸萬元整,付於租金。
7、收帳由甲方保管,原則上半個月拆帳壹次各等語,此有該合夥契約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
是依上開約定,被告並無提供勞務或客源一百組及分擔開銷(支出)之義務,原告據上開事由認被告違反前揭合約第6條之約定,自無足取。
矧依同條之約定,於經營不善時,各股東亦得隨時解約,是被告所辯,堪予採信。
六、從而,原告依合夥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1000元,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