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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現於台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請求釐清交通違規罰單責任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案由及事實理由欄記載「請求釐清交通違規罰單責任,…共計300多筆交通違規罰單,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上百萬元以上,…併請裁明釐清交通違規罰單之責任」等語,惟起訴狀就該部分請求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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