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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板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魏君婷律師
上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
又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於假扣押,亦有效力,同法第11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本案與甲○○間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起訴,因親屬關係由本院依法先行強制調解中即本院99年度司板調字第148號),而其本案上開訴訟於起訴時已併聲請有本案之訴訟救助,此亦經本院以其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而另案裁定准許,從而於該聲請人之本案訴訟救助既經另案准許,揆諸首開規定其效力既及於假扣押之聲請,是認聲請人就其本件假扣押之聲請(99年度板全字第45號)另再為聲請訴訟救助即核無必要,無再准許之必要,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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