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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04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詮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韡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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