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簡,1058,201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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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058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05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零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2月15日起至101年12月15日止,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年息0.945﹪機動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惟被告自99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攤還,尚欠285085 元及自99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
經原告向其催討,均未獲付款。
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訴。
三、被告未依約繳款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同意書、電腦查詢單、融資借款附表等件證物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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