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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
原 告 台大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580,904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92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欠113,4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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