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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19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捌拾萬元(即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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