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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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