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簡,1936,20110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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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劉叙
被 告 羅正勇即羅正松之.
羅正標即羅正松之.
羅正煌即羅正松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繼承人羅正勇、羅正標、羅正煌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正松已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11日死亡,此有被告羅正松之戶籍謄本乙紙在卷可稽,自應由其繼承人羅正勇、羅正標、羅正煌續行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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