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簡,649,2010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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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6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64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7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二造所定之約定條款19條約定,因本借款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訂立晶鑽卡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元,借款期間自原告核准日起為期1年,借款利率依固定利率百分之17.8計算,如逾期清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原告並得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2條之規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被告自96年12月8日起即未繳付本息,尚積欠116149元及自96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付,迭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等情,業據提出晶鑽卡契約書、帳務資料、客戶繳款帳號明細、債權計算書等件影本各一份為證。
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石于倩
法 官 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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