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99,板簡,819,201007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