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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848號
原 告 永旭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明聳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零 壹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台北縣板橋 市○○路○段30巷1號)補繳叁仟伍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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