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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聲字第110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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