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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小字第1690號
原 告 德頷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鵬
被 告 太平洋景秀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千芬
訴訟代理人 朱本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大樓設備維護合約第19條規定:「…如有任何爭議,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查法院」,有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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