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小,2,2011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黃忠貳
訴訟代理人 林顯芳
被 告 謝發雄 原住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小字第663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 志 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 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