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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小字第28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代理人 巫明達
被 告 曾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 萬 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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