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他,3,201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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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他字第3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劉英娥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劉俐暄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被告即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伍佰貳拾捌元。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原告即上訴人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9年度板簡字第98號、99年度簡上字第164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五分之三,被告負擔五分之二,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即上訴人負擔。

二、原告即上訴人第一審免交之訴訟費用共計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第二審免交之訴訟費用共計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應由原告即上訴人向本院繳納貳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由被告即被上訴人向本院向本院繳納柒仟伍佰貳拾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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