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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盧逸人
法定代理人 曾鈺華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892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本院板院輔九九司執宇字第八六四五七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執行費用新臺幣貳佰元範圍內,按月將吳秋蓉每月支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本判決第一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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