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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板簡字第1350號
原 告 李皇邦
被 告 黃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執有由訴外人莊勝陽所簽發,經被告背書,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0紙,詎屆期提示後竟不獲付款,迭催未獲置理。
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乙、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30紙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所提出之票據符合發票行為之形式要件,背面有被告之簽名,是就原告所提出之訴訟資料及證據方法,已足認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本票背書人依本票文義負付款之責,並與發票人負連帶之責,同法第124條準用第39條及第29條、第96條等均有規定。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各自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 發票日 │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
│1 │莊勝陽 │98.10.25│98.11.25│ 5000元 │TH696401│
├──┼────┼────┼────┼────────┼────┤
│2 │莊勝陽 │98.10.25│98.11.25│ 5000元 │TH696402│
├──┼────┼────┼────┼────────┼────┤
│3 │莊勝陽 │98.10.25│98.12.25│ 5000元 │TH696403│
├──┼────┼────┼────┼────────┼────┤
│4 │莊勝陽 │98.10.25│98.12.25│ 5000元 │TH696404│
├──┼────┼────┼────┼────────┼────┤
│5 │莊勝陽 │98.10.25│99.01.25│ 5000元 │TH696405│
├──┼────┼────┼────┼────────┼────┤
│6 │莊勝陽 │98.10.25│99.01.25│ 5000元 │TH696406│
├──┼────┼────┼────┼────────┼────┤
│7 │莊勝陽 │98.10.25│99.02.25│ 5000元 │TH696407│
├──┼────┼────┼────┼────────┼────┤
│8 │莊勝陽 │98.10.25│99.02.25│ 5000元 │TH696408│
├──┼────┼────┼────┼────────┼────┤
│9 │莊勝陽 │98.10.25│99.03.25│ 5000元 │TH696409│
├──┼────┼────┼────┼────────┼────┤
│10 │莊勝陽 │98.10.25│99.03.25│ 5000元 │TH696410│
├──┼────┼────┼────┼────────┼────┤
│11 │莊勝陽 │98.10.25│99.04.25│ 5000元 │TH696411│
├──┼────┼────┼────┼────────┼────┤
│12 │莊勝陽 │98.10.25│99.04.25│ 5000元 │TH696412│
├──┼────┼────┼────┼────────┼────┤
│13 │莊勝陽 │98.10.25│99.05.25│ 5000元 │TH696413│
├──┼────┼────┼────┼────────┼────┤
│14 │莊勝陽 │98.10.25│99.05.25│ 5000元 │TH696414│
├──┼────┼────┼────┼────────┼────┤
│15 │莊勝陽 │98.10.25│99.06.25│ 5000元 │TH696415│
├──┼────┼────┼────┼────────┼────┤
│16 │莊勝陽 │98.10.25│99.06.25│ 5000元 │TH696416│
├──┼────┼────┼────┼────────┼────┤
│17 │莊勝陽 │98.10.25│99.07.25│ 5000元 │TH696417│
├──┼────┼────┼────┼────────┼────┤
│18 │莊勝陽 │98.10.25│99.07.25│ 5000元 │TH696418│
├──┼────┼────┼────┼────────┼────┤
│19 │莊勝陽 │98.10.25│99.08.25│ 5000元 │TH696419│
├──┼────┼────┼────┼────────┼────┤
│20 │莊勝陽 │98.10.25│99.08.25│ 5000元 │TH696420│
├──┼────┼────┼────┼────────┼────┤
│21 │莊勝陽 │98.10.25│99.09.25│ 5000元 │TH696421│
├──┼────┼────┼────┼────────┼────┤
│22 │莊勝陽 │98.10.25│99.09.25│ 5000元 │TH696422│
├──┼────┼────┼────┼────────┼────┤
│23 │莊勝陽 │98.10.25│99.10.25│ 5000元 │TH696423│
├──┼────┼────┼────┼────────┼────┤
│24 │莊勝陽 │98.10.25│99.10.25│ 5000元 │TH696424│
├──┼────┼────┼────┼────────┼────┤
│25 │莊勝陽 │98.10.25│99.11.25│ 5000元 │TH696425│
├──┼────┼────┼────┼────────┼────┤
│26 │莊勝陽 │98.10.25│99.11.25│ 5000元 │TH696426│
├──┼────┼────┼────┼────────┼────┤
│27 │莊勝陽 │98.10.25│99.12.25│ 5000元 │TH696427│
├──┼────┼────┼────┼────────┼────┤
│28 │莊勝陽 │98.10.25│99.12.25│ 5000元 │TH696428│
├──┼────┼────┼────┼────────┼────┤
│29 │莊勝陽 │98.10.25│100.01.2│ 5000元 │TH696429│
│ │ │ │5 │ │ │
├──┼────┼────┼────┼────────┼────┤
│30 │莊勝陽 │98.10.25│100.01.2│ 5000元 │TH696430│
│ │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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