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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561號
100年度板簡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周平江
相 對 人 周正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暨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26之4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即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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