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簡,1594,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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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594號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德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零貳 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板橋 區○○路○段30巷1號)補繳叁仟玖佰壹拾元。

(二)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影本、準備書狀1件及繕 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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