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0,板簡,895,201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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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895號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謝欣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瑞芬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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