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1,板小,1613,2012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6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翁仁冠
訴訟代理人 王宏文
被 告 陳耆正
被 告 吳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板小字第1613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101 年10月1 日下午1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2, 0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2, 0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鄭瓊琳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台幣60, 212元部分自民國101年5月3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
│1.8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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