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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謝周旺
謝宗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永安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
訴訟代理人 王蓓瑜
沈 勇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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