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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435號
原 告 楊木明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林如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5 月16日下午5 時2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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