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1,板簡,1721,201304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721號
上 訴 人 黃大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