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1,板簡,522,201304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鎮洪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萬7,2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8,5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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