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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616號
上 訴 人 陳瑩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秋燕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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