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簡,1400,20140721,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前文
被 上訴人
原 告 林建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萬6,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 月2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3年6月9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