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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87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天麟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雷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小貞
訴訟代理人 田瑞祥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冠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即反訴被告應陳明是否與廖本濬間簽有相關合作契約?被告即反訴原告應陳明何時知悉原告即反訴被告與陳專淾、廖本濬、黃莉莉等人間之相關合作行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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