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75號
原 告 鏵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仲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複代 理 人 魏凡玲
被 告 石黃勸(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雪卿(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武史
被 告 石世宗(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春紅(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淑如(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世昌(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世明(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石佩宸(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賴泳次(石阿樹即菁鳥旅館之承受訴訟人)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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