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簡,1172,2014010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冠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盈玎
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3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