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2,板簡,2082,20140709,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0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 告 劉雲湘
訴訟代理人 劉振瑋律師
複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劉懿嫻律師
被 告 陳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5日上午9時39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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