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司板小調,1150,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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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黃武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武雄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理由「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而此情事不因債權讓與而有異。

本件原債權人係金融機構,聲請人並受讓系爭債權,且係本於兩造間之信用貸款契約而有所請求,聲請人聲請調解表示「相對人黃武雄向聲請人申請信用貸款,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顯係故不清償,為此聲請調解」云云,並未具體陳明本件有何進行調解程序之實益及必要,爰依首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筱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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