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司板小調,747,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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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板小調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呂武龍
相 對 人 林彥彣(原名林晏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宜蘭縣羅東鎮○○路000巷0號,此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另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宜蘭縣羅東鎮,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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