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調,211,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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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相 對 人 林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新店區環河路安康交流道閘道口處,又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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