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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蔡清忠
相 對 人 張友誌
王美蘭
蕭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經相對人異議後視為起訴,有支付命令聲請狀附卷可稽,屬對於智慧財產權事項涉訟,普通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自應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智慧財產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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