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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王又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晴玉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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