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51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戴樑
李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宗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萬6,1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