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3,板小,1574,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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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574號
原 告 博智研究顧問社
法定代理人 陳朝印
被 告 宋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客戶承攬契約書第4條約定:「因本契約而生之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客戶承攬契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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